中国密码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03月25日  来源:中国密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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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5日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密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国密码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所属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的领导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中国密码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for Cryptologic Research),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本会负责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换届、财务、考核、开展活动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撤销须履行手续,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科协备案后方可生效。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撤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组织部负责办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工作委员会由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立,专业委员会由本会会员提出设立。

(二)拟设分支机构与已有的分支机构在专业领域及工作任务上不存在交叉;有符合本会章程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和必要的经费。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发起人须为本会高级会员,并联合3名以上高级会员共同发起。

(四)发起人提交申请报告,经组织部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的设立和主任委员人选。

(五)分支机构接到本会正式行文批复后,由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半年内召开成立大会。由本会颁发证书、聘书。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组成

(一)分支机构委员必须为本会会员;主任委员应是学术带头人,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二)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重大问题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分支机构设秘书1名负责日常工作。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任期内连续2次不参加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

(一)每届任期4年,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隔届可以再任。

(二)换届前应提前6个月向本会组织部提交换届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召开换届工作会议。

(三)换届应注意吸纳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年龄结构上形成梯次。

第三章  分支机构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十条  遵守本会章程,依据本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本会发展需要提出本专业领域内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反映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计划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计划外的活动须书面报本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学会批准的活动,不得以本会名义或本会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围绕密码领域的热点、焦点,组织开展学研产用相结合的活动。每年应召开一次以上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积极向本会推荐密码科技人才和密码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积极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第十六条 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包括:新闻稿、照片、录像、论文集、会议手册等)。

第十八条 每年3月份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每年11月底前向本会组织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协助本会填报科协和民政部布置的年检材料。

第四章  分支机构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设立后由本会颁发证书,如有变更或撤销应及时更换和收回;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实行聘任制,由本会颁发聘书。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年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开展活动、完成任务、服务会员、遵守本会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分支机构考核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本会将做出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决定。

第六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财务工作由本会统一管理。财务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密码学会财务管理规定》、《中国密码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2016年9月22日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中国密码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由中国密码学会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