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密码学会教育与科普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来源:中国密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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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5日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更好地开展密码教育和密码科普工作,提升密码技术水平,提高应用密码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国密码学会章程》和《中国密码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密码学会教育与科普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Education and Science Popularization CommitteeChinese Association for Cryptologic Research(简称ESPC-CACR),是中国密码学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业务范围及工作任务:

(一)制定本会教育与科普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开展密码学科建设、教育课程编写、教育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工作研究;

(三)制定高等学校密码学教育课程评估及标准;

(四)组织高等学校密码学教育课程教材编写工作;

(五)组织密码学教师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工作;

(六)组织密码学教学及相关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七)承担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教育咨询工作;

(八)开展密码科工作

(九)组织密码竞赛活动

(十)向中国密码学会反映密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十一)根据《中国密码学会章程》向中国密码学会推荐新会员;

(十二)完成中国密码学会交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主持并负责本委员会工作,重大问题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本工作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日常工作。

(一)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应是密码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有全局观念,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

(二)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中国密码学会秘书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中国密码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三)本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优先考虑各分支机构成员,报中国密码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本工作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工作会议可以现场形式召开,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现场工作会议;

(五)本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应按照中国密码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六)本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连续2次不参加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退出者,不得再使用本工作委员会委员名义,且从退出之日起四年内不能再选任本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工作委员会各种会议;

(三)提出本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各种议案;

(四)代表本工作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领导本工作委员会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完成学会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责:

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独立开展其在本工作委员会中分管的工作,承办主任委员交办的事项,在授权下可以行使主任委员的职权。

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办本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与中国密码学会、挂靠单位、相关业务单位、本工作委员会委员保持密切联系;

(二)负责工作会议记录,办公文档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工作委员会各项活动的协调和承办;

(四)承办主任委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增补新委员的推荐权;

(二)遵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工作委员会的决议,关心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对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四)积极参加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负责或完成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五)有申请退出工作委员会的自由。

第四章  附则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20081013日中国密码学会一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密码学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密码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