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密码学会物联网密码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24年01月23日  来源:中国密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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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四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物联网密码研究与应用水平,更好地推进物联网密码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物联网密码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推动产学研结合,根据《中国密码学会章程》和《中国密码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密码学会物联网密码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echnical Committee on Internet of Things Cryptography,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Cryptologic Research(简称TCIOTC-CACR),是中国密码学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及工作任务:

(一)开展物联网密码关键、共性理论的研究;

(二)促进物联网密码创新技术交流、政策沟通与协调;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广泛合作,引导和提升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内部交流、研讨和学习活动,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推动跨地域交流与协同合作、互惠互利和资源共享。推动整合资源并合理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发挥最大效益;

(五)积极开展与国内外从事物联网领域研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建立资料、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全面共享宣传服务,以达到共同宣传,共同发展的目标;

(七)联合培养人才,为技术及产业持续创新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八)促进技术转移,加速研发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九)组织或推荐会员承担国家科技研发、产业化、应用推广等各类项目;

(十)搭建信息服务交流平台,组织国内外会议展览活动;

(十一)为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组织机构、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主持并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工作,重大问题专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本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组织承办日常工作。

(一)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为中国密码学会会员;

(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是该学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中国密码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三)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中国密码学会秘书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定。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本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应按照中国密码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五)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工作会议可以现场形式召开,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六)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内连续2次不参加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退出者,不得再使用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名义,且从退出之日起四年内不能再选任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各种会议;

(三)提出本专业委员会讨论的各种议案;

(四)协调发展同国内其他学会和国际相关学术组织的关系;

(五)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向中国密码学会报告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责:

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承办主任委员交办的事项,在授权下可以行使主任委员的职权。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应来自挂靠单位,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办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与中国密码学会、挂靠单位、相关业务单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保持密切联系;

(二)负责工作会议记录,办公文档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的协调和承办;

(四)承办主任委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增补新委员的推荐权;

(二)优先参加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优先享受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四)有退出专业委员会的自由。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二)遵守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关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声誉和权益,推荐中国密码学会新会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密码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