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时间:2019年02月28日  来源:中国密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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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密码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密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Cryptologic Research,缩写为CACR。
第二条  本会是由密码学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遵守社会公德;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参加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和开展密码研究和交流,促进密码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推动产学研结合,推进密码科技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团结全国密码科技工作者,为密码学科和我国密码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网址:
www.cacrnet.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学术性密码基础理论、应用理论的研究;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国际密码学术交流活动; 
(三)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国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
(四)接受委托,开展科技项目评估、科技(学术)成果评价和技术鉴定、咨询论证、科技人才的行业评价及相关资质认证等工作;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公益性科技奖励;
(五)编辑、出版和发行密码学术刊物、论文集、科技书籍及相关音像制品等;
(六)普及密码科技知识,开展密码科普教育活动;
(七)根据需要开展专业培训,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密码技术,促进密码在各相关领域的应用,推动产学研相结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学生会员:大学及科研院所相关专业在读学生。
     2、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毕业的学生会员;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密码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3)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密码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4)从事密码或相关领域科技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当专业知识和较高水平者。
    3、高级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级工程师、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或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水平能力的密码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2)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4、会士:具有三年以上本会高级会员会龄、对本学科发展或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会员。
(二)单位会员:
境内依法登记的、从事与密码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销售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
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由本人通过学会网站注册,学会组织部审批。
高级会员:在学会网站上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高级会员申请登记表》,报学会组织部审核,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颁发高级会员证书。
会士由两名会士或常务理事提名,经本会会士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在学会网站上注册并按要求填写《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提交学会组织部审批。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单位会员还可要求本会提供技术评估、咨询、培训,协助反映有关诉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的,会籍自然取消。退会或被除名的证件应及时注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报中国科协、民政部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学会工作计划与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二)、(四)、(十)项之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单位会员当选为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由其指定代表行使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权力。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数量分别不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总数的1/4。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任期4年,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团队精神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会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同意后,方可履行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具体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科协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一般为四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分支机构根据本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分支机构情况,制定工作条例并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曾担任本会主要领导者,可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讨论决定,授予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本会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建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05月 07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2016年6月24日民政部核准